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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科技成果奖励办法

时间:[2018-05-08]  来源:

(试  行)

一、总    

第一条 为了激发“农产品加工与转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” (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)的科技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、技术创新、成果转化的责任感、自尊感和成就感,根据国家、省和我校有关科技奖励的规定精神,结合重点实验室建设、运行和管理的具体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科技奖励范围为在重点实验室完成、知识产权归我室全部或部分所有的各类科技成果。

第三条 科技奖励的对象为在重点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、技术创新、成果转化的人员或研究集体。

第四条 科技成果的评定由“农产品加工与转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”(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)负责,其评定结果即为科技奖励的最终结果。

二、标    

第五条 承担国家、省(部)级科技计划项目(包括子项目),奖励标准以实际到帐经费为依据。

1.国家级科技项目(万元/项)

课题经费    1-5      1-10      10-50      50-100      100以上

奖励经费    0.3       0.5       0.8        1.2         2

2.省(部)级科技项目(万元/项)

课题经费    1-5      1-10      10-20      20以上

奖励经费    0.2       0.4       0.8        1.0

此外,以实际到帐经费的5%作为开题奖励。

第六条 承担其它高等院校、科研院(所)、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合作(协作)项目,以实际到帐经费的5%作为开题奖励。

第七条 获得政府科技奖励项目:国家一等奖5万元/项,二等奖3万元/项;省(部)级一等奖1万元/项,二等奖0.8万元/项,三等奖0.6万元/项。

第八条 授权职务发明专利:发明专利0.3万元/项,实用新型专利0.15万元/项,外观设计专利0.08万元/项。

第九条 学术论文(署名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单位并第一作者),《SCI》收录1万元/篇,《EI》收录0.6万元/篇,《ISTP0.4万元/篇。

三、程    

第十条 申请科技奖励的个人或集体,应在每年1210日前,向重点实验室提交有关材料,重点实验室于当年1215日前,对材料进行核实。

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对照奖励条件,列出奖励项目和标准,提交学术委员会,经审核、评定、批准后实施。

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从重点实验室的科技奖励基金中支出。

四、附    

第十三条 同一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条件,按最高项奖励,不重复计奖。

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归重点实验室独家所有的项目,按以上规定奖励;若项目的知识产权与外单位共有,奖励金额根据产权比例作相应调整。

第十五条 对申报科技奖励中弄虚作假者,重点实验室将收回奖金,并将有关年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。
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其解释权归重点实验室。

上一条: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

下一条:学校及学院对重点实验室团队的激励办法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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