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试 行)
一、总 则
第一条 为了激发“农产品加工与转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” (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)的科技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、技术创新、成果转化的责任感、自尊感和成就感,根据国家、省和我校有关科技奖励的规定精神,结合重点实验室建设、运行和管理的具体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科技奖励范围为在重点实验室完成、知识产权归我室全部或部分所有的各类科技成果。
第三条 科技奖励的对象为在重点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、技术创新、成果转化的人员或研究集体。
第四条 科技成果的评定由“农产品加工与转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”(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)负责,其评定结果即为科技奖励的最终结果。
二、标 准
第五条 承担国家、省(部)级科技计划项目(包括子项目),奖励标准以实际到帐经费为依据。
1.国家级科技项目(万元/项)
课题经费 1-5 1-10 10-50 50-100 100以上
奖励经费 0.3 0.5 0.8 1.2 2
2.省(部)级科技项目(万元/项)
课题经费 1-5 1-10 10-20 20以上
奖励经费 0.2 0.4 0.8 1.0
此外,以实际到帐经费的5%作为开题奖励。
第六条 承担其它高等院校、科研院(所)、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合作(协作)项目,以实际到帐经费的5%作为开题奖励。
第七条 获得政府科技奖励项目:国家一等奖5万元/项,二等奖3万元/项;省(部)级一等奖1万元/项,二等奖0.8万元/项,三等奖0.6万元/项。
第八条 授权职务发明专利:发明专利0.3万元/项,实用新型专利0.15万元/项,外观设计专利0.08万元/项。
第九条 学术论文(署名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单位并第一作者),《SCI》收录1万元/篇,《EI》收录0.6万元/篇,《ISTP》0.4万元/篇。
三、程 序
第十条 申请科技奖励的个人或集体,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,向重点实验室提交有关材料,重点实验室于当年12月15日前,对材料进行核实。
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对照奖励条件,列出奖励项目和标准,提交学术委员会,经审核、评定、批准后实施。
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从重点实验室的科技奖励基金中支出。
四、附 则
第十三条 同一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条件,按最高项奖励,不重复计奖。
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归重点实验室独家所有的项目,按以上规定奖励;若项目的知识产权与外单位共有,奖励金额根据产权比例作相应调整。
第十五条 对申报科技奖励中弄虚作假者,重点实验室将收回奖金,并将有关年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其解释权归重点实验室。